没有土地证房产证办继承公证怎么办律师

解析:
针对尚未获得房产证的房屋,显然无法进行相关的产权公证书业务。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正在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于房屋所有权的确立和变更,均需通过办理相应的权属转移登记予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缺乏房产证的房屋无疑面临着缺乏有效产权证明的困境,因此在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时,往往会遭到拒绝受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可用专业方法为遗嘱进行公证,从而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若继承人间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诸法庭,可向法院出示调解书或判决书作为证据。关于继承房产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需要前往被继承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准备以下必要文件: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件、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下的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材料,例如购房合同、完税证明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4)亲属关系证明或遗嘱。
其次,需要前往房地产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同时前往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
最后,携带上述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领取完税凭证后即可完成更名过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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